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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管理原则——定病种

    文章来源:成都康桥眼科 发布时间:2008-5-26 【关闭
    核心提示:定病种:明确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所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符合附件一的规定。初次申报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出示在六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中断治疗六个月以上如需继续治疗,须由其特殊疾病定点医院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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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病种:明确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所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符合附件一的规定。初次申报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出示在六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中断治疗六个月以上如需继续治疗,须由其特殊疾病定点医院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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